中国共产党新闻 >> 资料中心 >> 历次党代会 >> 第五次(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 武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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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
(一九二七年六月一日中央政治局会议议决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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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章 党员

    第一条 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,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,服从党的决议,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者,均得为本党党员。

    第二条 党员入党时,须有正式党员一人之介绍,经过支部干事会之审查,支部会议之通过,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之批准,始得为本党正式党员或候补党员。

    第三条 候补党员候补期:劳动者(工人,农民,手工工人,店员,士兵等)无候补期;非劳动者(知识分子;自由职业者等)之候补期三个月;但市委员会或县委员会得酌量情形伸缩之。

    第四条 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时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;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同,遇必要时得由市或县委员会决定允许其参加市或县党员大会;但无表决权。

    第五条 凡经中央委员会或省委员会直接承认之党员,当通告该党所在地之市或县委员会,非劳动者亦须经过候补期。

    第六条 凡党员移转国外,须得中央之同意及第三国际之介绍,始得为所在国共产党党员。

    第七条 凡已加入第三国际所承认之各国共产党者,经中央审查后得为本党正式党员。

    第八条 党员年龄须在十八岁以上,凡年龄在二十岁以内而以内而愿入党者,必须经过青年团;但青年军人不在此例。

    第九条 党员由一地党部转到另一地党部,须在该地党部登记成为该地党员。凡党员在省内移转须得省委员会同意;省外的移转须得中央的同意;但遇有特别情形(如在秘密工作情形之下)得酌量通融。

    第十条 党员自愿出党须经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