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共产党新闻 >> 资料中心 >> 历次党代会 >> 第六次(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 苏联 莫斯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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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共产党党章
(一九二八年七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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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一章名称

    (1 )定名: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之一部分,命名为“中国共产党”,为共产国际支部。

    第二章党员

    (2 )入党资格: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,加入党的组织之一,在其中积极工作,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,均得为本党党员。

    (3 )入党手续:新党员入党时,由党支部通过 ,并须经过本县委,或等于县委组织的区委之批准,入党的条件分下列数种:

    (甲)工厂工人须经党员一人介绍,由生产支部通过。

    (乙)农民手工业者,知识分子及各机关下级服务人员,须有党员二人之介绍。

    (丙)各机关高级服务人员,须有党员三人之介绍。

    附注:

    (一)介绍人应对被介绍者负责,如遇有介绍者不确实时,则应受党纪之制裁,以至于开除党籍。

    (二)在新党员未批准为正式党员时,各相当党部,得委任该新党员以某种工作,借以考察其程度,及其对于党之了解。

    (三)少共团员入党时,由少共委员会介绍,亦须经上项各相当之手续,由支部党员大会通过,或上级党部之批准。

    (四)在每种特殊情形之下,党的各级委员会均有直接征收,或通过新党员之权。

    (丁)脱离其他政党(如国民党等)而加入本党的,须经有党籍一年以上之党员三人介绍。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者,则经省委之批准,若从前为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者,则须经中央之批准。

    (4 )组织之改变: 其他部分的政治组织,或整个的政治集体,以及整个党的组织,加入或转入共产党时,必须经中央的决议。 

    (5 )党员迁移: 党员由这一个组织迁至别一个组织的工作范围内(区域内)时,应转入其所在地之组织中,去作为这一个组织之一员。党员由这一组织转别一组织及一国移至他国的一切手续,须按照中央颁布的规例。 

    (6 )开除问题: 开除党员须由该支部党员大会通过,经党的上级委员会批准,方发生效力。同时在开除决议还未经上级机关批准以前,应即停止被开除者在党内一切工作。不服从开除决议者,可以上诉至最高党的机关。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员有反党行为时,有直接开除其党籍权,不过此开除的决议,应通知被开除者所加入的下级党部的组织。

    第三章党的组织系统

    (7 )组织原则: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的其他支部一样,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。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如下:

    (甲)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。

    (乙)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,应作定期的报告。

    (丙)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,严守党纪,迅速且恰当的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,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。管辖某一区域的组织,对该区域各部分的组织为上级机关。党员对党内某一个问题,只有在相当机关对此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。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,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,应无条件的执行,即或某一部分的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于该项决议时,亦应无条件的执行。

    (8 )指定指导机关:在秘密环境之下,于必要时,党的下级机关得由上级机关指定,且经上级机关之批准,得指定新委员加入党部委员会。

    (9 )党的地域区分:党以地域原则划分为单位管辖某一区域的组织,对于该区域内各部分的组织为上级机关。所有党员无民族与国界之分,都应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党部组织,成为中共的党员。

    (1 0 )各级机关执行权:党的组织在共产国际和党的决议范围内,对于地方问题有自由处决权。

    (1 1 )各级党部的高级机关:各级党部之高级机关为党员大会,代表会议,或全体大会。

    (1 2 )各级执委:党员大会代表会议或全国大会选举其各级党部执行委员会,此执行委员会,在前后两大会期间,为指导机关,指导各级相当组织之一切经常工作。

    (1 3 )批准问题:一切新成立党的组织(支部县委等等),必须经过其隶属的上级机关批准。

    (1 4 )本党组织系统如下:

    (甲)在每个工厂、作坊、商店、街道、小市、镇、军队等中:支部党员大会---支部干事会。

    (乙)城区或乡区内:区党员大会或区代表会议---区委员会。

    (丙)县或市的范围内:县或市代表会议---县或市委员会。

    (丁)特别区(包括几县或省之一部分):特别区代表会议---特别区委员会。特别区的组织,如有必要时,得由省委决议成立之。

    (戊)省:省代表大会---省委员会。

    (己)全国:全国大会---中央委员会。

    (庚)为易于指导各党部工作起见,中央委员会,得按情形之需要,在数省范围内成立中央执行局,或中央特派员。中央执行局和中央特派员由中央委员会指定之,并只对中央委员会负责。

    (1 5 )党部机关:为处决党的各种特殊任务起见,各级党部委员会之下,得成立各部或各委员会,如组织部、宣传部、职工运动委员会、妇女运动委员会等等。各部或各委员会隶属于党部委员会,受其指导而工作,并经过党委员会而实行自己的决议。党部委员会下各部之组织,由中央决定之。

    附注:为在其他民族的工农分子中用其民族语言以便于工作起见,于当地的党委员会之下,设立少数民族工作部。此少数民族工作部应在当地党部指导和监督下工作。

    第四章支部

    (1 6 )基本组织:党的基本组织是党的支部(工厂、矿山、作坊、商店、街道、农村、军队等)。所有在该地工作之党员,应一律加入支部。如有党员三人以上的地方,得成立新的党支部组织,但须由县委或等于县委组织的区委批准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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