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,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。两会期间,江苏省委书记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志军代表就江苏法治建设工作,接受了《法制日报》记者专访。
记者:江苏在全国较早提出了法治省份建设,经过10多年努力,逐步走出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区域法治建设路子。这个路子的内涵和特点是什么?
罗志军:建设法治江苏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在江苏的具体实践。江苏历届省委、省政府高度重视并着力推进依法治省。早在1997年,江苏省委就作出《关于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》,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通过《关于推进依法治省的决议》。进入新世纪,江苏紧紧围绕“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”大局,适应江苏率先发展、科学发展、和谐发展需要,提出了建设法治江苏的战略目标,并于2004年颁布了《法治江苏建设纲要》,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区域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。此后,我们先后4次召开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会议,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,不断深化和拓展法治江苏建设的内涵,推出了一系列工作举措,逐步走出了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区域法治建设路子。概括起来就是:党委统一领导、政法委牵头负责、各方分工协作、社会广泛参与的推进格局;整合各方资源、坚持上下联动,以开展法治城市、法治县(市、区)等系列创建为主要载体的推进体系;坚持典型引路,鼓励基层创新,以依法行政、公正司法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的推进路径。
记者: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中国建设,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。江苏在推进法治建设中是如何贯彻落实这些最新要求的?
罗志军:党的十八大以来,习近平总书记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,多次就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发表重要论述,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、依法执政、依法行政共同推进,法治国家、法治政府、法治社会一体建设。
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部署。这为我们在新的起点上加强法治江苏建设指明了方向。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,坚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,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,充分认识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,紧密结合江苏实际,以更高标准、更大力度、更实举措,推动法治江苏建设加快发展。一是进一步突出法治江苏建设的战略地位。党的十八大后,我们根据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调整完善了江苏全面小康和基本现代化指标体系,丰富提升目标内涵,单设“民主法治”一大类别,增加了考核权重,引领和推动法治江苏建设与“两个率先”进程相同步、相适应。二是进一步明确法治江苏建设的目标。提出要着力建设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,力争在法治政府建设水平、公正廉洁司法水平、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、法治创建绩效五个方面走在全国前列,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政治生活、经济生活、社会生活法治化,为推进“两个率先”、谱写好中国梦的江苏篇章创造公平正义、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。三是进一步深化法治江苏建设的内涵。统筹抓好科学立法、严格执法、公正司法、全民守法,推动法治精神深入人心、权力运行规范协调、公平正义得以实现、社会运转井然有序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,着力建设群众满意、社会认可的法治江苏。四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法治江苏建设举措。把依法行政、公正司法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法治江苏建设的重中之重,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,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;深化司法体制改革,优化司法职权配置,深入推进司法公开,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;着力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,积极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活动,提高全民法治意识。
记者:据我所知,江苏地方立法在全国有较大影响,在实践中总结的“不抵触、有特色、可操作”地方立法原则,得到了全国人大的充分肯定。请您谈谈如何更好发挥地方立法在法治江苏建设中的重要作用。
罗志军:有法可依是推进法治江苏建设的前提。改革开放以来,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549件,批准南京、无锡、徐州、苏州4个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505件,初步形成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、与“两个率先”发展进程相适应、富有鲜明江苏特色、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,保证了宪法、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江苏的贯彻实施。2013年10月,省委批转了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5年立法规划,明确了2013年至2017年我省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、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,并召开立法工作会议,对今后5年立